实验室需要进行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文件(文件号:2019年第48号) 附录《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
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
1、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2、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
3、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4、2020年11月1日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过渡处理办法
2019年10月23日起: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2、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7个文件作废
2019年10月23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
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
5、《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6、《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
7、《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