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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10日
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济南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支撑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和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遵循重点支持、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开放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备案,依托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具备开创性学科特色和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
济南市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以及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济南分实验室不纳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范围。
(一)依托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所依托企业应为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构建自主可控技术体系,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支撑。
(三)鼓励支持申请单位与市属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联合共建市重点实验室,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优势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优势,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备案设立、定期审核和优胜劣汰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编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备案与审核考评工作;决定市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所属市直部门与单位或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市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第七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建市重点实验室领导机构,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市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实验室主任如为外聘人员,其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优秀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市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稳定。市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并应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四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依托单位提出备案申请,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南山区、起步区、国际医学中心、莱芜高新区,下同)科技主管部门、各市直部门按照程序初审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济南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机构及企业;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或先进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其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备案的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济南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三)在硬件条件上,市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2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每年100万元以上,或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五)在运行管理上,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等规章制度,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一定基础研究能力的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省市级创新平台,经申请可获得备案资格,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备案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申报备案工作(具体事宜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济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市重点实验室2年建设计划,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各部门。
(二)区县、部门推荐。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及市直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遴选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备案名单。
(五)提交任务书。经过备案公示的市重点实验室须在公示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填报《济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提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填报《济南市备案重点实验室汇总表》,并将相关资料汇总报市科技局。
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市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九条 通过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获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纳入济南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择优推荐省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应参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经依托单位、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帮助与督促市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一般为2年,对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式。
第二十五条 依据省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依托市属高校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并将重点实验室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获得市重点实验室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市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依托单位筹集,鼓励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鼓励所在区县或是市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保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将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济南市×××重点实验室,(×××为研究领域),英文名称统一为Jina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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