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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通知】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开展

时间:2022-07-16 15:43:51 点击次数:361
 

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25号)要求,现对我市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产业基地集群、国家大学科技园开展2021年火炬统计调查。

一、调查时期

调查时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调查范围和报表样式

(一)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

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于2021年底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区外高新技术企业需填报:《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年报)。

(二)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

1. 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需填报《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年报)。

2. 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批准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需填报《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年报)。

3. 经科技部确认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需填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年报)、《创新型产业集群季度调查表》(季报)。

4.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高新区。需填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年报)。

(三)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

1.经科技部和教育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需填报《国家大学科技园情况统计报表》(年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季度情况调查表》(季报)。

三、填报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1)填报方式:高企统计年报报表登录网址为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用户登录:https://fuwu.most.gov.cn/。

(2)填报时间:企业于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系统填报,提交所属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核;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初步审核,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

(二)产业基地集群类与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

1.填报方式:各类产业基地集群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统计年报报表登录网址为科技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https://tj.chinatorch.org.cn。

2.填报时间:各类产业基地集群建设单位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于2022年3月30日前完成填报,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

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应报送纸质文件材料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从网络系统中打印的所辖范围企业当年汇总数与上年比较清单,对于企业汇总数据出现同比数据变化较大情况(如由于区划调整导致大批企业调整、有新入统或调出统计的大企业、大企业效益急剧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同比发生较大变化),请提供书面变化原因情况说明;

2.从网络系统中打印的所辖范围上市企业清单及审核确认说明;

3.从系统中导出所辖范围内未撤销企业的错警因说明清单(清单信息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地域、错警内容及错警因说明);

4.从系统中导出所辖范围内已撤销企业清单(清单信息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地域、撤销原因)。

5.辖区内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企业由系统打印带水印的报表封皮,加盖公章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扫描成电子版报表封皮提交;

(二)产业基地集群类与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年报

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单位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应报送纸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档各1份,纸质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中打印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表TSJD-01)、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表RJJD-01)、创新型产业集群(表JQ-01、JQ-02、JQ-03、JQ-04)、国家大学科技园(表DXY-01)纸质报表;

2.系统中提示的错警因说明打印件;

3.系统中打印的各有关年报当年汇总数据与上年比较清单,并对指标中出现同比数据变化较大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工作要求

由于各相关统计均已纳入国家级认定资质的考核内容,请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根据各类统计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工作部署,要求所有填报单位做到据实、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确保2021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以上统计调查工作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科技部门

和平区科技局

022-23196663

河东区科技局

022-24128548

河西区科技局

022-23278277

南开区科技局

022-27695278

河北区科技局

022-26270790

红桥区科技局

022-86516971

东丽区科技局

022-24980662

西青区科技局

022-27913660

津南区科技局

022-28536110

北辰区科技局

022-26390021,

022-26399295-820

武清区科技局

022-82138876

宝坻区科技局

022-82626912

宁河区科技局

022-69265227

静海区科技局

022-28942893

蓟州区科技局

022-29142794

滨海新区科技局

022-66211325

经开区科工局

022-66211327,

022-66878911

保税区科工局

022-84906361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天津市高企火炬统计1群:1003201094

天津市高企火炬统计2群:851633123

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技术支持

010-88659000

附件:

1.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2. 各火炬统计调查报表

2022年2月23日

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

相关附件

附件1:

附件2:

1-1(一)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年报表

1-2(二)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月报表

1-3(三)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快报表

1-4(四)国家高新区企业及区外高企统计年报表

指标解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行政区划代码由企业根据实际办公所在地,按照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填报,由6位数字组成。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要求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企业(单位)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应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单位)英文名称选填项,如果有英文名称的企业(单位),请填写英文名称。

法人性质1.企业法人   2.事业法人   3.社团法人   4.民办非企业法人   5.非独立法人

企业隶属关系指本企业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主要业务活动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选择最主要的一类填写。通过行业小类代码选择,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

QB03_1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所选行业类别,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本项限法人单位填写。

1.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单位。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及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4.其他: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按照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按相应的分类选择填报。具体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执行其它企业会计制度。

登记注册类型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及填报代码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填报代码为110。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20。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30。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填报代码为141。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填报代码为14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填报代码为143。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49。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51。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59。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60。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73。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174。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2。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90。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10。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20。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30。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240。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160。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290。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10。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20。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30。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340。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160。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390。

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国别(地区)代码限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的企业填报,填写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的国别(地区)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2004年颁布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填报。具体分类及统计代码表见附录。

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孵企业:指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的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毕业企业:指曾在孵化器入驻并得到孵化器服务,符合所在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现已迁出孵化器的企业。与孵化器无关:指企业从未入驻过孵化器。

境外上市情况仅限非在中国大陆上市的企业填报其上市地点、时间及统计年度年末市值等情况。

企业所属技术领域此项指标是为了了解企业所属领域情况,技术领域共分11大类54小类,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企业主营产品中最主要的产品为主,按技术领域的小类代码填报。

企业核心技术所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要是指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参见附录)。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规定的8个重点领域中选择3级技术领域所对应的六位代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确定的领域填报,非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核心技术情况选择对应项填报。无核心技术企业填报000000。

说明:1.工业总产值指标由工业企业填报,部分行业代码为非工业的企业,若企业本身存在混业经营且涉足工业领域,产生工业总产值的企业也需填报。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仅由规上工业企业、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填报。填报时可根据规上工业企业及重点能耗企业填报的国家统计局能源报表抄报。

3.审核关系:

(1)QC05_0=QC06+QC07+QC10+QC49

(2)QC55≤QC05_0

(3)QC06≥QC06_1+QC06_2+QC06_3+QC06_4

(4)QC09≤QC07

(5)QC52≥QC11 (6)QC05_0≥QC11

(7)QC11≥QC38 (8)QC11≥QC11_1

(9)QC13≥QC14+QC16

(10)QC17≥QC18+QC20

(11)QC20≥QC20_1+QC20_2+QC20_3

(12)QC24=QC25+QC27_1

(13)QC27_1≥QC30 (14)QC33=QC24-QC31

(15)QC65≥QC61     (16)QC63≥QC50

(17)若QC226_1=1,则QC226_2的有效代码为1、2、3、4或5,且QC226应>0

指标解释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指标由工业企业填报,部分行业代码为非工业的企业,若企业本身存在混业经营且涉足工业领域,产生工业总产值的企业也需填报。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技术收入指企业全年用于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权转让等。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和技术承包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咨询与服务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就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进行的技术咨询、以及以技术知识为客户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进行测试分析,开展技术中介服务和技术培训服务等各种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开发研究工作所获得的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全年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报告期内生产的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或属创新产品等;具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高的附加值的产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以出售为目的而购入的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获取的除技术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营业收入。

进出口总额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易的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及服务等。该指标可以观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总规模。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出口总额指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交给外贸部门出口的产品、商品、出售给境外企业的技术或者为外商提供服务获得收益的总金额。包括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以及境外技术合同或者服务实现金额。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产品出口创汇属于海关《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中所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海关总署每年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创汇按照此目录计算。

技术服务出口指出口总额中的技术和服务的部分,不包括产品或商品的出口部分。

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建筑业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房地产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为了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保持一致,管理费用不包含研发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本年累计数减研究费用项目本年累计数后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未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企业,在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的基础上,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将研发费用剔除后填报。

研发费用指企业在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化支出主要包括研发活动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其他研发活动相关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究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会计利润表未列示研发费用或研究费用的企业,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报。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资产减值损失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信用减值损失指企业计提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或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的余额填报。余额在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在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投资收益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净敞口套期收益指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资产处置收益指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其他收益指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其他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补贴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支出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净利润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按会计损益表中净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所得税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实际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年度内因生产经营等活动而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包含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及教育附加费等,不包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关税。按当年实际发生额填报。

减免税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所享受的各种减免税总额。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其中,征前减免包括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欠税抵顶减免、对个体工商户提高起征点减免等;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退减免。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指报告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额,按填报期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如本年实际发生的减免额为零,即填0。对填报期上年应获得减免但未予实施,而实际在填报期年度获得减免的,须计入填报期填报。

研发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是报告期内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所得税,按填报期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如本年实际发生的减免额为零,即填0。对填报期上年应获得减免但未予实施,而实际在填报期年度获得减免的,须计入填报期填报。

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

应交增值税指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计算方法一:

根据本期会计科目(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贷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贷方余额为零),(2)进项税额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期末借方余额-年初借方余额,(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借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借方余额为零),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计算方法二:

根据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版式为例)销项税额(第11栏)进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栏)栏目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本年累计列,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

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进项税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本年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如果企业财务报告附注中包含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则根据其应付职工薪酬列示部分的合计项的本期增加额填报。或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项目归并填报。

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执行其它会计制度的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流动资产合计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非流动资产合计指不能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持有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报。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计算公式: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填报。

开发支出是指企业的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即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开发支出。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根据研发支出科目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或者可以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年末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流动负债合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归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项目。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它会计制度的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存量银行贷款额指到会计期末企业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等于贷款总额扣除已偿还的银行贷款。

年末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实收资本指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实收资本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企业上市融资股本主要指截至当年存有的股本,不是指融资量,统计前提是上市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填报企业。

企业境外上市融资股本主要指截至当年存有的股本,不是指融资量,统计前提是海外上市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填报企业。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也可称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为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投资性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是指通过向处于创建和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企业 进行股权投资 ,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以期在企业发展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 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机构。

天使投资天使投资所投的是一些非常早期的项目,有些甚至没有一个完整的产品和商业计划,或者仅仅只有一个概念。天使投资一般在A轮后退出,天使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种,投入资金额一般较小。

A轮融资公司产品有了成熟模样,开始正常运作一段时间并有完整详细的商业及盈利模式,在行业内拥有一定地位和口碑。公司可能依旧处于亏损状态。资金来源一般是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VC)。投资量级一般在1000万元到1亿元。

B轮融资公司经过一轮烧钱后,获得较大发展。一些公司已经开始盈利。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没有任何问题。可能需要推出新业务、拓展新领域。资金来源大多是上一轮的风险投资机构跟投、新的风投机构加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加入。投资量级在2亿元以上。

C轮融资公司非常成熟,离上市不远了。应该已经开始盈利,行业内基本前三把交椅。这轮除了拓展新业务,也有补全商业闭环、写好故事准备上市的意图。资金来源主要是PE,有些之前的VC也会选择跟投。投资量级:10亿元以上,一般C轮后就是上市了,也有公司选择融D轮,但不是很多。

当年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额填报报告期当年企业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额。

对境外直接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实际投资额,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

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的贷款。

本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指调查单位在调查期全年用于建造房屋构筑物、购买设备工器具、购置土地、生物资产、油气资源开采权等的支出。该指标以调查对象为单位进行填报,依据调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具体指在建工程,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土地使用权,生物资产,采矿权等会计科目的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或相关会计支付凭证加总)填报。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财务支出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建工程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购置旧设备及工器具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土地使用权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其他资产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在建工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调查单位根据财务账户上在建工程取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调查单位(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根据基建账簿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取值;没有建立基建账的,可以根据行政账簿下的专项支出,事业账簿中的专款支出暂付款等科目中的固投项目支出计算在建工程。

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根据财务账簿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或相关会计分录汇总取值。

购置旧设备及工器具:根据财务账簿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或相关会计分录汇总取值。

土地使用权:根据无形资产科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取值。

其他资产:根据无形资产科目下的采矿权或生物资产科目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明细科目取值。

各科目取值加总时要剔除重复部分。

若报告期内调查单位没有上述填报依据且确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调查单位可以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情况说明作为填报依据。

能源消费量是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能源消费量分为实物量和标准量两种。能源消费实物量是按照报表给定的、体现物质形态属性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度)计算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标准量是按照能源标准计量单位(如:标准煤)计量的能源消费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重点能耗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指不是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所消费的各种能源,具体指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能源消费主要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将各种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换算成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如:标准煤)计量的消费量。不同法人单位的计算方法不同。

不同法人单位计算方法如下:

(1)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填报见国家统计局一套表中《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

(2)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能源消费合计=∑(某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某能源品种的折标准煤系数)。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的能源消费合计(吨标准煤)=电力消费量(千瓦时)×0.1229/1000+煤炭消费量(吨)×0.7143+焦炭消费量(吨)×0.9714+煤气消费量(立方米)×0.5714/1000+天燃气消费量(立方米)×1.33/1000+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吨)×1.7143+汽油消费量(吨)×1.4714+煤油消费量(吨)×1.4714+柴油消费量(吨)×1.4571+燃料油消费量(吨)×1.4286+外购热力消费量(百万千焦)×0.0341。计算时,各品种的计量单位必须与上述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部分能源品种换算关系如下:汽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煤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燃料油1升=0.91千克=0.00091吨。

若企业有以上品种之外的能源消费,请与当地统计部门联系确定其计量单位和折标准煤系数。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重点能耗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仅由规上工业企业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填报。填报时可根据规上工业企业及重点能耗企业填报的国家统计局能源报表抄报。

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留学归国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出国学习、取得学位的归国人员。

外籍常住人员指企业从业人员中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外籍人员数。

引进外籍专家指企业引进的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是掌握领先技术的高端专家、企业高管,也可以是有专门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当年新增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本企业新增录用的从业人员。

当年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指报告期内本企业在境内各类高校毕业生中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包含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学生)。

从事科研或科研辅助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指报告期内本企业当年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中主要从事科研或科研辅助工作的职工人数。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平均人数为计算指标,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 +12月平均人数)/12

具有研究生学历(位)人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研究生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结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位)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结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结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接受高等教育前为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填报从业人员中接受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中,接受高等教育前户口不在现就业企业所在省份的人员数量。

技能人员指在本单位从事生产性或服务性工作,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无论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均不统计为技能人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之外从事生产或服务性工作,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为技能人员,没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统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同一个人持有两个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最高等级证书认定。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指持有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指持有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高级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指持有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中级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指持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初级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指持有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副职)、单位内的以及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填报报告期末人数。

指标解释

研究开发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其中较为常见的活动是利用现有知识和实际经验,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做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这些活动的成果形式主要是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

1.为使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做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这些活动的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操作的带有技术和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2.企业从事的常规性技术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

4.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一般性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服务和技术培训服务。

项目名称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计划书、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等有关立项资料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一般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关研究开发辅助账中归集的项目具体名称对应。

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本企业自选研究开发项目;2.政府部门研究开发项目;3.其他企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项目;4.境外项目;5.其他项目

其中政府部门研究开发项目包括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以及由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研究开发项目。

项目开展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开展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0.自主完成;21.与境内研究机构合作;22.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23.与境内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24.与境外机构合作;30.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40.其他形式

项目当年成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当年最主要的成果形式并按相应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01.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  02.新产品、新工艺等推广与示范活动;03.对已有产品、工艺等进行一般性改进;04.对已有产品、工艺等实现突破性变革;05.软件著作权;06.应用软件;07.中间件或新算法;08.基础软件;09.发明专利;10.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1.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技术论证、咨询评价;12.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1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新服务;14.其他。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其中开发全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

项目活动类型选最主要的项目(课题)活动类型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基础研究;2.应用研究;3.试验发展;4. R&D成果应用(试制与工程化);5.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研究与试验发展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研究与试验发展的英文全称为Research and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英文缩写为R&D,中文简称为研发。按活动类型,可以把R&D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统称为科学研究。

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是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为主要形式。

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应用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

试验发展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经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产品基本特征的产品原型或具有新装置基本特征的原始样机等。在社会科学领域,试验发展是指把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获得的知识转变成可以实施的计划(包括为进行检验和评估实施示范项目)的过程。人文科学领域没有对应的试验发展活动。

R&D成果应用活动指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作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运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的活动。它不具有创新成份。试制与工程化是制造业R&D成果应用活动 。

试制与工程化对已有产品作技术上的微小改变或只有外观、色彩、样式等方面的变化;为了设计好新产品、工艺、系统及服务能够投入生产或使用而进行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等方面的活动;试生产阶段的活动,如工装准备、小批量生产、试运转;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材料、设备、产品的常规检验、测试。

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提供的服务。技术服务指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一般性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服务和技术培训服务。

项目起始日期填写项目列入企业计划或签订协议后,有组织进行开发的年月,即开始动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开发项目的年月。项目起始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项目完成日期填写项目技术鉴定的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如项目至当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填写预期完成时间;如项目年内以失败告终,填写000000;如项目未鉴定就投产,填写投产使用时间。

跨年项目当年所处主要进展阶段按项目当年所处最主要的进展阶段填写相应代码,非跨年项目免填。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研究阶段         2.小试阶段         3.中试阶段         4.试生产阶段

参加项目人员指报告期企业编入某研究开发项目组并实际从事(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研究活动的人员。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人员人工费子科目里参加该项目人员对应。若研究开发人员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研究开发项目,可重复填报。一般不包括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

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指报告期内项目组人员实际工作的时间总和,按月计算。如某研究开发项目有2个研究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分别为7个月和10个月,则该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1×7+1×10=17(人月)。对于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人员,应按项目分别计算工作时间,但每人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项目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研究活动的实际经费支出,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项目有关费用对应。

本年项目经费支出中政府资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某研究开发项目中使用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研究开发经费合计,包括科技专项费、科研基建费、政府专项基金和补贴等。

指标解释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参加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的人员合计。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人员人工费子科目里涉及的全部人员对应。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中管理和服务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中专门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和为项目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研究开发项目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 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办技术中心、科研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实验室等机构内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包括直接为研究开发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含中试车间、实验室、试验基地等的工人)。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中全职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中实际从事研究开发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及以上的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中本科毕业及以上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中外聘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中外聘的人员。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开展研究开发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研究开发费用对应。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中人员人工费指报告期内企业支付给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究开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人员人工费用对应。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中直接投入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实施科技研究开发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直接投入费用对应。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中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对应。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等。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对应。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中设计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设计费用对应。对于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政策进行核算的企业,该指标应与其新产品设计费用和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用合计对应。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对应。对于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政策进行核算的企业,该指标应与其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合计对应。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所发生的费用。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对应。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中委托境内研究机构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开发而支付予其的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中委托境内高等学校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境内高等学校开展研究开发而支付予其的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中委托境内企业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而支付予其的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中委托境外机构指报告期企业委托境外(国外或港澳台)机构开展研究开发而支付予其的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中其他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其他费用对应。

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企业形成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原价。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会计科目计入的形成用于企业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原价对应。对于科研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指报告期内企业形成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究开发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企业办(境内)研发机构情况的期末机构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自办研究开发机构的数量。企业办研发机构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研发活动机构,如企业开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企业办研发活动机构经过资源整合,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应按一个机构填报。与外单位合办的研发机构若主要由本企业出资兴办,则由本企业统计,否则应由合办方统计。企业研发管理职能处(科)室(如科研处、技术科等)一般不统计在内;若科研处、技术科等同时挂有研发机构牌子,视其报告期内主要工作任务而定,主要任务是从事研究开发的可以统计,否则不予统计。本指标不含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数。

机构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办(境内)研究开发机构中研究开发人员合计。

机构人员合计中博士毕业指报告期内企业办(境内)研究开发机构中具有博士学历或博士学位的研究开发人员。

机构人员合计中硕士毕业指报告期内企业办(境内)研究开发机构中具有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的研究开发人员。

机构研究开发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办(境内)研究开发机构中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当年专利申请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件数。

当年申请发明专利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件数。

当年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我国专利机构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件数。

当年申请欧美日专利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欧洲知识产权局、美国商标与专利管理局和日本特许厅提出专利申请的件数。同一专利需向三方均提出申请并被受理,才有效,按1件计。

当年申请PCT国际专利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PCT专利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其中,国际阶段由国际受理、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初步审查等步骤,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了的话)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应当注意的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当年授权专利指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内获得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件数。

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指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内获得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

当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指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在报告期内获得我国专利机构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

当年授权欧美日专利指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在报告期内,针对同一项专利申请,分别获得欧洲知识产权局、美国商标与专利管理局和日本特许厅批准授权的专利件数。获得三方授权的同一件专利,算1件欧美日专利。

期末拥有有效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拥有境外授权的有效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拥有欧美日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针对同一项专利,分别获得欧洲、美国、日本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同一专利获得三方授权按1件计。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拥有境外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外或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指报告期内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的专利件数。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得到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新产品产值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产值。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中出口  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新产品销售给外贸部门和直接出售给外商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发表科技论文指报告期内企业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产生的、并在有正规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

期末拥有注册商标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商标注册人拥有的,经境内外商标行政部门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件数。包括在境内和境外注册的商标件数,一件商标在境内外同时注册时只统计一件。

当年注册商标指在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商标注册人获得境内外商标行政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件数。同一商标在不同地区同时注册只统计一件。

境外注册商标指在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商标注册人拥有的,经国外或港澳台商标行政部门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件数。

当年境外注册商标指在报告期当年,企业作为第一商标注册人拥有的,经国外或港澳台商标行政部门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件数。

拥有软件著作权指企业在报告期末作为第一权利人拥有的,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授予的著作权保护,且在有效期内的软件著作权数量。

当年获得软件著作权填报报告期内新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数量。

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在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权利人拥有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授予的对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的布图专有权数量。

当年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数量填报报告期内新获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数量。

拥有植物新品种指在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权利人拥有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授予的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当年获得植物新品种数量填报报告期内新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数量。

拥有国家一类新药证书数量指在报告期末企业作为权利人拥有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品种证书的国家一类新药数量。

国家一类新药指按照2007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8号令)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其它最新政策文件中规定的一类新药。

当年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填报报告期内企业新获得的国家一类新药证书数量。

拥有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指在报告期末企业作为权利人拥有的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一级中药数量。中药保护品种是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经申请评审后,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受保护的一级中药品种包括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中药品种。

当年获得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填报报告期内企业新获得的国家一类中药证书数量。

累计形成国际标准指截至报告期末由本企业主导制定形成的国际标准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当年形成国际标准指报告期内本企业主导制定形成的国际标准数。

累计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指截至报告期末企业在自主研发或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上形成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项数。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当年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自主研发或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上形成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项数。

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项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科技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数量。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5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只有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合同时才填报企业作为技术合同买方代为登记的技术合同项数和金额,否则一律只需要填报企业作为技术合同卖方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项数和金额即可。

从境外引进技术合同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科技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的境外引进技术合同数量。

向境外输出技术合同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科技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的向境外输出技术合同数量。

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签订成立的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从境外引进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签订成立的境外引进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向境外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签订成立的向境外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情况主要调查报告期内企业从各种途径获得的研究开发经费情况,主要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阶段与研究开发有关的人、财、物、时间、信息等资源的投入科技经费的总量,不包括产业化阶段的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主要分为:(1)对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投入,其中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2)对科技教育与培训的投入;(3)科学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技术开发投入;(4)对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投入,包括设计与试制、小批试制、工业性试验等。(5)与研究开发有关的其它投入。主要反映企业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科技教育与培训及相关科技服务等全部研究开发的支出情况。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开展的科研活动相关支出不作为本企业的科技支出反映。来源渠道包括企业自筹、政府部门、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其他渠道等。(待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确定后再调整)

来自政府部门的研究开发经费指报告期内企业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研究开发经费合计,包括科技专项费、科研基建费、政府专项基金和补贴等。该指标应与有关会计科目计入的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研究开发经费对应。

技术改造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技术改造指企业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的各个领域(产品、设备、工艺等),用先进工艺、设备代替落后工艺、设备,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全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购买境内技术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购买境内其他单位科技成果的经费支出。包括购买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技术诀窍及关键设备的费用支出。

引进境外技术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购买国外或港澳台技术的费用支出,,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等技术资料的费用支出,以及购买设备、仪器、样机和样件等的费用支出。

引进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引进国外或港澳台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对引进技术的掌握、应用、复制而开展的工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包括:人员培训费、测绘费、参加消化吸收人员的工资、工装、工艺开发费、必备的配套设备费、翻版费等。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中属于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除包含在本项外,还要计入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中。

期末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营销服务机构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专门负责营销及服务的机构数量。与外单位合办的营销服务机构若主要由本企业出资兴办,则由本企业统计,否则应由合办方统计。

期末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专门研究开发机构。与外单位合办的研究开发机构若主要由本企业出资兴办,则由本企业统计,否则应由合办方统计。

期末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生产制造基地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生产制造基地数。与外单位合办的生产制造基地若主要由本企业出资兴办,则由本企业统计,否则应由合办方统计。

当年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指报告期当年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营销服务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和生产制造基地的总数。与外单位合办的若主要由本企业出资兴办,则由本企业统计,否则应由合办方统计。

1-5(五)国家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报表

1-6(六)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

2-1(一)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

2-2(二)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报表

2-3(三)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

2-4(四)创新型产业集群季度情况调查表

2-5(五)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3-1(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

3-2(二)国家大学科技园情况统计报表

3-3(三)众创空间运行情况统计报表

3-4(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季度情况调查表

3-5(五)众创空间季度情况调查表

3-6(六)国家大学科技园季度情况调查表

3-7(七)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统计报表

3-8(八)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4-1(一)技术合同登记表

4-2(二)技术交易机构概况表

5-1(一)基础理论、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5-2(二)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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