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保证作业过程安全,避免报废设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于工艺改造或设备设施达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的管理工作。
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4、因磨损、腐蚀、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1、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设备、设施应由各车间向技术部提出报废申请,技术部组织厂内相关人员、公司设备管理部、财务部相关人员现场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厂长或公司长批准后,报设备管理部,经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2、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零件应由车间填写《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经厂长或公司长审批后,方可报废。
3、未经批准报废前,任何部门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报废处理。
4.1 各使用单位在拆除前,应对全部待拆除的建、构筑物、化工装置及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风险拟定措施措施,对潜在的事故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拆除方案。
4.2 拆除方案中要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动力部审查确认,生产技术部部长或副总经理批准。
4.3 生产设施使用单位对拆除设施、装置中的设备和管线进行转料、排压、清洗,经环保处分析化验,出具分析合格证,检验达到拆除(报废)施工条件后,办理《生产装置(设备)拆除作业证》,才能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4.4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拆除工程负责人在拆除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4.5 在拆除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过程中,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应全程监护,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4.6 车间机械员及时向安全动力部汇报拆除生产装置(设备)的完好状况,由安全动力部与物管处联系确定拆除装置设备的存放地点,对需要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对可使用的设备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1、设备、设施经报废后,设备资产的帐、卡及其他随机资料应随《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注销。
2、技术部负责收集、整理、建档报废设备各类资料,并做好上报工作,车间应做好报废设备的登记工作。
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由财务部、厂部做好残值回收工作。
1、设备、设施报废审批过程中,必须注明该设备的状态,并明确责任人,由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
2、对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负责处理报废的线管部门、单位组织制定报废方案,明确责任机构、职责,过程执行明细,安全措施及报废后的上报、注销工作,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