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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5 16:27:43 点击次数:289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及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财务部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例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缴的税收及有关费用。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等人员组成。

四、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部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负责组织制订和审核公司的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签署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专题分析报告。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五、组织和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保证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

六、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七、财务会计信息应符合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财务管理

一、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四、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财务经理负责编制,上报一次。外报会计报表须经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五、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六、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财务经理或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七、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八、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一、公司资金统一纳入资金计划、统筹管理、统一调配。

二、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应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合同备案。

三、公司一般不为公司以外的单位垫付款项,如因业务需要临时给予垫付的,应当取得其还款保证或有价证券,由销售部经理报总经理批准,以书面文件通知财务部门协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得动用资金,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借出。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担保或集资。

五、凡经公司研究确定的资金计划,务必专款专用。

六、各部门因开展业务或出差需要临时借支款项的,应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理由、借款金额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财务方可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七、借款人第一次借款未还清,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业务借款,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如期办理报销而又急需办理相关业务,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第二次借款,但以三次为限。

八、员工个人借支款须总经理同意方可办理,个人生活借支款以员工工资抵扣。

九、为了资金的安全,保险柜存放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0元,特殊情况必须预提大额现金的,出纳应及时报告财务经理。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作出妥善处理,确保资金安全。

十一、 公司融资借贷时,由公司总经理召集股东研究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票据管理

一、公司各种发票、收据由财务部门会计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支票购入,保管人员必须同会计人员验收确认后,方可办理支票入库登记。

三、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部门出纳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四、各种发票填制必须按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及发票内容详细填列,如填写错误应将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

五、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使用申请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备查。

六、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仓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申请单》及《支票领用登记簿》上注销。

七、开发票时,要写明抬头落款、项目内容,大小写金额相符,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严禁代开发票与公司无相关经济业务的发票,违者一经发现,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

第一条 固定资产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拔、债务重组、赠送、接受捐赠、盘盈盘亏、报废、折旧、后续扩建支出、修理装修等)。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

2.1设备管理部门:运输设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及工装夹具。

2.2职能部门:房屋建筑物、土地。

2.3其他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固定资产分类清单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并建立明细台帐,逐项建立《固定资产卡》,对于大型固定资产应逐项建立档案,按规定编报《固定资产管理报表》。

第四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逐项建立《固定资产卡》。《固定资产卡》的内容由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填写并按分类顺序号编号,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租赁及使用动态的变更,财务部门应依据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按规定登记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固定资产台帐》,调整卡片,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及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置和建造。

第七条 新购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在当年折旧计提总额和单位财务状况许可之内。新购建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凭《固定资产验收合格移交单》据以建卡、列帐。

第八条 购置或自制设备,待安装设备完毕后,应由管理部门和工程技术部进行签定,各项数据达到设计要求,据《固定资产验收合格移交单》建帐、列卡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使用部门提出资产修理建议,经工程技术部门审查评估后,报总经理审批签署,财务部门对修理费用支出监督。

第十条 固定资产需要扩建或技术改造等,经资产评估小组审查和提供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签定,符合报废条件,由使用管理部门按报废申请程序,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总经理审批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资产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每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及使用状况。

二、存货管理

第一条 存货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具体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成品、在制成品、发出物品、委托加工、受托加工以及辅料等)。

第二条 购销合同签署

2.1物品购销合同(合作协议与技术要求)必须由指定人员签订。合同签订人员须认真学习《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不得因此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合同在签订前须由经办人填写合同签订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2购销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保留正本两份,一份交财务部做付款凭证,另一份交由相关部门留档备查。

第三条 物资采购

3.1材料物资的采购,按每月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及《物料请购单》,经计划物控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不得因提前或拖延采购而影响生产或销售,也应避免因超计划采购带来积压或损失。

3.2采购人员采购材料物品时,应填写《采购订单》(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期等),经采购部采购稽查员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采购。管理用物品的采购,如固定资产、仪器、工具、办公用品等,各部门应填写《物料请购单》,经所购物品的部门经理审核后,由计划物控部负责汇总,报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统一购买(专用物品除外)。

3.3所有材料物资及其他用品,需经品管部检验合格后,仓库负责入库。

第四条 材料物资付款

4.1办理购物付款时(月结或大宗材料采购),由财务部根据《购销合同》、《采购订单》、《物料请购单》、《物料/半成品进仓单》核对无误报总经理审批后,按照购销合同中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4.2采购人员报销时(管理用品),填写报销单,应附《物料/半成品进仓单》、发票等,如需要检验的物品,应附品管部门的审签手续。发票应在开出一个星期内报销,逾期未报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采购经办人承担,该部门经理负同等责任。

4.3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时应核实付款手续是否齐全,否则财务有权拒付,并要求补齐相关手续。

4.4采取月结物料款,财务部门提供对帐由材料会计同供应商核对后确认,材料会计务必在一个星期内追踪回复。

第五条 物资领用及退补管理

5.1生产领用材料必须有《生产制令单》,生产部门按《生产制令单》领料,仓库按《生产制令单》发料。

5.2因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损耗,补料时需经生产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审核、计划物控经理或物控批准后,仓库按补料手续是否完善确定发料。

5.3生产订单完成后,生产部门在2天必须把剩余的合格物料退回仓库。

5.4其他耗用的材料按权限审批,到仓库领用材料。

5.5报废材料按程序统一管理。

第六条 库存管理

6.1库存材料由计划物控部经理安排采购部、仓库人员按季度对库房存货情况进行分析,对库存物品的积压、变质、沉淀要列表清查、处理,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负责。

6.2仓库指定专人每月25日前将截止到上月末的库存物品(包括各仓库)盘点情况汇总表,报财务部核对帐目,并对库存物品现状如短缺、毁损、贬值等列示清楚,及时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是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当事人要承担责任,该部门经理对此负责。

第七条 产品销售

7.1产品在国内销售直接收款。业务人员应填写 开据发票申请单,内容齐全、完整,经部门经理审签后,随同《送货单》,送财务部开据发票或收款收据,在交易完成后,款项缴财务部门,并办理票据注销手续。

7.2产品销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签订销售合同,明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分次收款时限、付款方式等内容。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了解购货方的资金购买力等相关情况,并对合同的执行及收款负责至终。该部门经理对部门所签销售合同的执行负责。

7.3产品在国外销售的,由销售部、财务部根据信誉凭证及购销合同、客户订单开具《送货单》,在交易完成后,款项缴财务部门,并办理票据注销手续。

7.4产品销售情况月报汇总表一式三份,每月5日前由销售部填列,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各一份,该部门存档一份,以掌握销售资金回收状况。

7.5销售部经理及业务人员对销售款项的回收负责,按销售合同定期催收并与财务部门核对,超期未收回的货款,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及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以减少呆帐坏帐损失。

7.6财务部门提供对帐单,由销售部门核对无误后转送客户。对帐单在财务部门提供后一个星期内,销售部门负责收回客户确认无误对帐单责任。

第八条 购销人员不得营私舞弊,吃回扣贪污,假公济私,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严厉追究当事人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产清查

一、财产清查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债权债务及各项资产。

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产成品、材料、其他辅助材料库存的清查、盘点由公司仓库负责,管理及消耗的物资清查、盘点由人事行政部负责。

三、属销售的财产物资存放在异地仓库,由销售部门每月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指定专人每月26日前将截止到上月末的库存物资(包括各仓库)盘点情况汇总表报财务部进行帐实核对。

四、委托加工材料或受托加工材料,由采购部协同财务部门每月进行盘点清查。

五、属管理用的财产物资原则上每季进行一次清查、盘点,至少每年末必须进行一次,财务部协助人事行政部进行。

六、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自行清查,报财务部门实地复查核对。

七、生产设备、生产工装夹具由设备管理部门核查,报财务部门帐实核对。

八、财产物资发生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贬值等必须逐项列示清楚;按公司固定资产及物品购销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规定报批后,送公司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九、具体资产盘点以《盘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财务检查及监督

一、财务部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查的监督。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弄虚作假或严重违法手段获取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不予受理同时,应当予以扣缴,并报告财务经理,财务经理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当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证补充。

三、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的收付进行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盘点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财经理审批。

四、对于购进材料物品应办理验收手续,并严格审查,防止帐实不符,虚增资产。对于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现象要大胆揭发,杜绝漏洞。

五、会计人员除加强日常监督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务检查。对公司帐务每年至少检查四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报财务经理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六、财务部会计人员严格审查各项购销合同、工程建造合同,对于在合同项目有损害经济利益的,要求更正相关内容。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会计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会计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三、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经理或总经理批准,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四、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财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人事行政部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五)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五、会计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会计档案保存期限期

档案类别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

凭证类

原始凭证

15年

《记帐凭证》

15年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

帐簿类

总帐

15年

包括日记总帐

明细帐

15年

日记帐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25年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辅助帐簿

15年

财务

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月、季度财务报告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5年

第十章 处罚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1.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1.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1.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1.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2.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2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2.3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2.4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2.5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2.6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十一章 附则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附一)

二、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附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附一)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总经理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会计主办人员交接,由公司副总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总经理会同监交。

第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七条 财务经理、会计主办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高层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要求

第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二、填制会计凭证要求

第一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1.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3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1.4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三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第四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4.1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2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3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4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

4.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4.6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要求。

第六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七条 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三、登记会计帐簿

第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二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三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更正:

第六条 各会计期间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四、会计报表编制

第一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公司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自定。

第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公司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附则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规范化管理实施大纲,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第二条 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一)员工出差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出差。

(二)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领取借款凭证,写明出差时间、地点,借款金额原则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预计出差天数计算借款金额,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经理同意,再由财务经理批准,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六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三)凡员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四)其他临时借款,如购置款、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二条二款。

(五)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一个月工资(特殊情况外),并经部门经理和财务经理及总经理审签,财务部方可办理借支款项。

(六) 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七)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出差人员《出差申请表》和《费用审批单》,原始发票、物品明细表。在所附凭证上,要由经办人签字,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和财务经理签字。

第三条 出差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

(一)公司员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1、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火车硬卧铺票和轮船三等舱。

2、乘坐火车符合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

3、公司人员出差,事先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4、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快车暂按乘坐一般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

5、公司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部门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除照公司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7、公司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

8、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培训期间食宿费自理的,按相关职位标准的50%计发。

(三)出差补助按出差起止时间(算头不算尾)每天只享有伙食补助,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

(四)出差市内短途交通费,按相应人均标准,凭票据据实报销。

(五)其他杂费:如存包裹费、杂项费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内,凭单据报销。

(六)车船票按出差规定的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报销。

(七)因特殊情况出差需乘坐飞机,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八)根据出差人员事先理好的报销单据,部门经理审查后,由会计对单据全面审核,同时按出差天数填上住勤补贴,然后由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报销。

(十)出差期间发生的个人餐费、洗衣费、饮料费、健身桑拿费、美容美发费等一律由出差人员自负,不能报销。

(十一)出差期间的宴请费用不在差旅费中报销,单独列在业务招待费中审批报销。

(十二)同性别两人一起出差,只能住一间双人间,按一个人(职务较高者)住宿标准计算(经理级以上人除外)。

(十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超过两天,如有特殊情况未住饭店(如住朋友、亲戚家),可以给予每人标准规定的未住宿补助。

(十四)出差在外期间,一般不对外宴请和对外赠送礼品,如确有需要必须事先请示公司领导,经领导批准后,按批示执行。

(十五)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公司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标准及审批

(一)因业务需要开支招待费的,由部门经理填写招待费审批单,报总经理批准。

(二)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列明公司抬头,数字分明,先由经手人签名,注明用途,部门经理加签证实,再报财务经理审核,然后由总经理审批,方能付款报销。

(三)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审核加签。

第五条 福利费、医药费开支标准及审批

(一)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以后,职工本人医药费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工伤及重大疾病医药费开支公司以保险形式解决,不再另外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

(二)公司统一提取的经费和福利、奖励基金,由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有关开支规定另行制定。

(三)其他福利性开支一律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

(一)属生产经营性或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先由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签名后,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然后送总经理批准报销。

(二)出差费用标准制定由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共同确定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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